ICS35.240.01 A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General method for electronic data identification of forensic 2012-02-01发布 2012-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976—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剑卓、郭弘、侯钧雷、金波、黄道丽、沙晶、杭强伟、徐隽。 GA/T 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鉴定时,电子证据数据的获取、检验分析与呈现的通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鉴定工作中,获取、检验分析与呈现电子证据数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754-2008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 GA/T755—2008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 GA/T756—2008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A/T754—2008、GA/T755—2008和GA/T756—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 1 电子证据数据 号electronicevidencedala 被作为证据使用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 3. 2 电子文件 electronicrecards 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介质,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 其他介质的文件。 3. 3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electronic data storage 能写入数据、保留数据和重新读出数据的电子存储设备。 3. 4 证据数据获取evidencedataacquisition 对电子设备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搜索、分析、截获,获得证据数据的过程。 3.5 哈希值 hashdata 使用安全的哈希算法对数据进行计算获得的数据。 4领域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的领域包括从本地数字化设备或远程数字化设备提取固定证据数据,从本 地数字化设备恢复证据数据,证据数据的分析与鉴定以及信息系统分析与鉴定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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