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A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277—201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n declaration and payment of social insurance 2017-09-07发布 201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4277—2017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社会保险费申报 4.1 申报公示 4.2 申报主体 4.3 申报要求 4.4 申报方式 4.5 申报受理 5社会保险费核定 5.1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5.2 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6社会保险费缴纳 6.1 缴纳方式 6.2 缴纳要求 6.3 缴纳管理 7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商请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函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附录G(资料性附录)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 10 参考文献 GB/T 34277—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四川省泸 州市医疗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晓红、薛晓宇、吴晓军、于雪、黄凯、马欣、秦媛、吕萌、蔡海清、涂平华、韩非、 周强、周卫、王雄立、勾诚、马光明、任秀芬、何勇、邓丽萍、陈涛。 GB/T342772017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缴纳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用人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3术语和定义 GB/T27768和GB/T31596.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保险缴费年度socialinsurancecontributionsannual 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按照规定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2个月的缴纳周期。 3.2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social insurancecontributionsdeclaration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的活动。 3.3 社会保险费核定socialinsurancecontributionscheck and ratification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活动。 3.4 社会保险费缴纳 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活动。 4社会保险费申报 4.1申报公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文件、通知、公告等形式公示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事项 4.2 2申报主体 社会保险费申报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经社保经办机构登 会保险费的个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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