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SMEICS03.080.01
A16
团 体 标 准
T/CASME002-2018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服务规范
StandardsforUrbanDomesticWasteCollectionandClearanceServices
2018-12-5发布 2018-12-15实施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发布I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清净业(北京)环境科技研究院、福建丰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仁仁洁国际清洁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桑德新环卫投资有限公司、滁州阳天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滨南城市
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阳光三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明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广州市
隧成建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石狮市新天泓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永昊环卫有限公司、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深圳
市庆昇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泰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佳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天明保
洁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市鸿润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军、陈捷、张新建、张红、魏延田、全知音、蔡金龙、黄继平、李鹏、尚定
刚、卢秀庆、陈云、曾春航、郭昱辰、倪永海、吴求喜、柏占玖、王卫民、赵江、傅成党、杜贤武、林
丛、韩丹。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要求、服务时限、
安全作业、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343-2010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J/T126-2008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
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视作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设施的设置
4.1生活垃圾收集点
4.1.1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
活垃圾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1.2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
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4.1.3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镇(乡)建成区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
半径不宜超过10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放置垃圾收集设施。集贸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
他产生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4.1.4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设施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生活垃圾日排出
量及清运周期确定。垃圾存放的总容纳量应满足使用需求。
4.2生活垃圾收集站
4.2.1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大于0.8km。居民小区或村庄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
收集站;居民小区少于5000人时,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收集站;镇(乡)建成区垃圾日
产生量超过4t/d时,宜设置收集站;收集站规模要按照服务范围内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
量确定。
4.2.2收集站宜设置在服务区域内市政设施较完善、方便环卫车辆安全作业的地方。
4.2.3垃圾收集站应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应有除臭措施。现有敞开式收集站应逐步
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
4.2.4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备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
4.2.5垃圾收集站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外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34.2.6垃圾收集站要做到与居住区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
宜小于80平方米。
4.3转运站
4.3.1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出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
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4.3.2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
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4.3.3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类型转运量
(t/d)用地面积(m2)与相邻建筑间
距(M)转运作业功能区
退界距离(M)绿化率(%)
大型一类1000-3000≤20000 ≥30 ≥5
20-30二类450-100010000-15000 ≥20 ≥5
中型三类150-4504000-10000 ≥15 ≥5
小型四类50-1501000-4000 ≥10 ≥3
五类 ≤50 800-1000 ≥8 --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与站外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3、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4、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二次转运站以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6、以上规模类型2、3、4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1类含下限值。
4.3.4垃圾转运站外形应美观,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采用先进设备,作业时应能实
现封闭、压缩。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4.3.5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小型转运站可设置垃
圾称重计量系统和监控系统。
4.4运输车辆
4.4.1生活垃圾的清运应采用专用的机动车辆运输。按照收集量和清运车次综合确定垃圾
运输车辆的数量。
4.4.2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车牌号码与标志应清晰。
4.4.3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
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服务范围。
5生活垃圾收集
5.1垃圾收集点(站)
5.1.1垃圾收集点(站)的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每日定时清洗,并保证无残
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5.1.2垃圾收集点(站)周围(收集点2-3米内;收集站10米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
垃圾和污水。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在可
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5.2转运站
5.2.1各市(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应长期采用露天临时垃圾站点转运垃圾。45.2.2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5.2.3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5.2.4转运站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5.2.5垃圾转运站应定时开放,日产日清。垃圾转运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
无吊挂垃圾。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在可视范围内,站
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5.2.6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
收集的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6生活垃圾清运
6.1服务单位资质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服务的单位(或专业公司),应按相关程序经过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方可从事服务经营。
6.2服务操作规范
6.2.1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车辆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示应清晰;运输
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6.2.2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6.2.3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严禁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6.2.4垃圾清运车辆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按要求停放,清洗污水符合《污
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6.3垃圾收集清运服务时限
6.3.1单位或居民应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倾倒生活垃圾至指定的收集设施。
6.3.2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应每天早晚各收集一次。
6.3.3垃圾收集清运单位的垃圾清运作业时间应在19:00至23:00进行。确需白天作业的,
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07:00至09:00、16:30至18:30),清运率达到100%。
6.4安全作业
6.4.1从业人员按规定着职业工装,夜间作业时应着带反光的职业工装。
6.4.2从业人员作业期间应注意机械操作的安全。
6.4.3运输车辆作业时,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7监督管理
7.1垃圾收集、清运由各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2鼓励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垃圾收集、清运作业单位,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质量
标准。
7.3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作业质量分析,及时解决作业质量问题。
7.4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监督电话:
12319市政公用服务热线。
7.5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或专业公司)及时做出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CASME 002—2018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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