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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 Z 60 备案号:28979-2010 DB44 广 东省地 方标准 DB44/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 airpollutantsforboilers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0-06-09发布 2010-11-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4/765—2010 前言 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 一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 浓度限值; 一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 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 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44/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 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 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峻工验收 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 1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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