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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20 P 50 DB4203 湖北省十堰市地方标准 DB 4203/T 155—2019 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规范 2019 - 11 - 30发布 2019 - 12 - 01实施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203/T 155—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的规定编写 。 本标准由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和华中农业大学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华中农业大学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涛、蔡建 波、刘广龙、周文兵、宋明伟、戢正华、闫仁凯、周崇璇、欧阳友 香、李敏、熊洪霞。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十堰市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联系电话 0719-8111838,邮箱 [email protected] ;对本标准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十堰市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 ,联系电话 0719-8111838,邮箱[email protected] DB4203/T 155—2019 1 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的术语与定义、贮存场所选址要求、场所设计要求和场所运营 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粪污贮存场所的选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畜禽粪污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废水和固体粪便的总称 。 3.2 粪污贮存场所 用于贮存待处理或利用的畜禽粪污的建筑物 。 4 贮存场所选址 要求 4.1 畜禽粪污贮存场所选址应符合 GB/T 26624 、NY/T 682及国家、省、市畜禽养殖选址要求相关规范, 并严格在当地政府关于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要求范围内选址。 4.2 应征得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同意,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社会调查程序以及项目建设听证会 形式听取地方政府和公众意见。 4.3 选择场所应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利用荒地;场所应建设在重现 期不小于 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避免建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并 注意根据生产能力 分期建设贮存场地。优先选择方便运送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场所。 4.4 场所应该满足卫生防疫的要求,场区距离铁路、高速公路、交通干线不小于 1000 m;距一般道 路不小于 500 m;距居民区不小于 1500 m,距主要生产设施之间 100 m以上,并且应位于生产场区、 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处。 4.5 场所应水源充足,排水和供电可靠,交通便利,地质条件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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