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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60 L 70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790—2018 市场监管电子数据采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electronic data collec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2018 - 09 - 11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12 - 11 实施 发 布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市场监管电子数据采集规范 DB35/T 1790—2018 * 2018 年 9 月第一版 2018 年 9 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790—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1 5 电子数据采集 ...................................................................... 2 6 电子数据移交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电子数据采集流程图 .............................................. 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电子数据封存清单 ................................................ 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现场笔录 ........................................................ 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电子数据固定清单 ................................................ 8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远程笔录 ........................................................ 9 参考文献 ............................................................................ 10 I DB35/T 179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厦门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1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厦门大学、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师范 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丽芳、赵庸、王彬彬、仲丽华、卢建斌、林凯鹰、林翊、冯维玺、林祎闽、 李海晏。 II DB35/T 1790—2018 市场监管电子数据采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场监管电子数据采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电子数据采集、电子数据移交。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监管相关执法部门(以下简称“采集部门”)的电子数据采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754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 GA/T 755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数据 electronic data 基于计算机及网络应用、通信等技术手段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 注: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a)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b)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c)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d)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3.2 完整性校验值 integrity check value 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的数据值。 4 4.1 基本原则 合法性 采集电子数据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采集的电子数据不超过市场监管所需范围;采集电子 数据应由2名以上具备相应知识与技能的采集人员进行,采集人员采集前应表明身份。 4.2 专业性 用于电子数据采集的设备和方法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采集过程科学、客观、公正、独立; 用于采集的设备及工具在使用前应经过授权和适用性验证。 1 DB35/T 1790—2018 4.3 保密性 采集的电子数据不应违规复制,采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应泄露。 4.4 完整性 应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a) 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b) 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c) 电子数据备份并封存; d) 对搜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 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5 电子数据采集 5.1 制定方案 接到电子数据采集指令后,采集部门应明确采集流程(参见附录A)、制定采集方案,方案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a) 电子数据采集的目的、范围和用途; b) 参加电子数据采集的采集人员分工; c) 电子数据采集需携带的设备及工具; d) 电子数据采集采用的步骤和方法; e) 电子数据采集的内容及顺序; f) 电子数据采集操作可能造成的影响; g) 电子数据提交的形式。 5.2 现场采集 5.2.1 程序 现场采集的主要程序包括: a) 保护现场; b) 搜集电子数据; c) 提取、固定电子数据; d) 扣押封存物; e) 现场制作过程记录材料。 5.2.2 设备及工具 5.2.2.1 从计算机等存储介质采集电子数据,应使用电子数据采集专业设备及工具。 5.2.2.2 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应使用符合 GA/T 754、GA/T 755 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及写保护设 备及工具。 5.2.2.3 对被删除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应使用电子数据恢复专业设备及工具。 5.2.2.4 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应使用电子数据分析专业设备及工具。 2 DB35/T 1790—2018 5.2.3 方法 5.2.3.1 搜集、提取、固定电子数据过程中,应取得电子数据所属单位设备使用或维护人员的配合, 并就下列问题进行询问: a) 密码设置情况; b) 应用软件安装情况; c) 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 d) 电子数据存储和备份情况。 5.2.3.2 对现场状况进行拍照,对搜集、固定及扣押电子数据的过程进行录像。 5.2.3.3 对操作过程中的关键步骤进行屏幕录像或截图。 5.2.4 记录内容 现场采集电子数据时,应记录当前所使用的电子数据载体的配置及所处的网络环境: a) 配置主要包括:品牌、型号、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硬件情况等; b) 网络环境主要包括:互联网连接方式、IP 地址、网关、路由信息等。 5.2.5 扣押 在电子数据现场采集过程中,如遇到电子数据被删除、破坏等难以现场解决的情况,或者电子数据 有被损毁或破坏的危险情形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子数据载体进行扣押。 5.2.6 封存 5.2.6.1 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应保证电子数据的安全性。 5.2.6.2 每个封装应贴上封条及具有唯一标识的标签,封装应注明提取时间、人员姓名、封存时间以 及设备的名称、型号等信息。 5.2.6.3 封存前后应拍摄被封存电子数据载体的照片并制作《电子数据封存清单》(参见附录 B), 照片应从各个角度反映电子数据载体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5.2.7 记录要求 电子数据现场采集过程中: a) 应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参见附录 C),包括时间、地点、采集人员及当事人身份信息、调 查目标、电子数据载体保存情况、搜集与固定使用的设备/工具、方法、工作步骤等内容; b) 应现场填写《电子数据固定清单》(参见附录 D)和《电子数据封存清单》; c) 采集人员及当事人应在《现场笔录》、《电子数据固定清单》和《电子数据封存清单》上签字 或盖章; d)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采集人员应注明原因,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员进行见证; e) 电子数据如由第三方保管,应邀请第三方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5.2.8 其他事项 现场采集电子数据时,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或公证人员参加,也可聘请专业人士参加。 5.3 远程采集 5.3.1 程序 远程采集的程序包括: 3 DB35/T 1790—2018 a) b) c) d) 5.3.2 5.3.2.1 5.3.2.2 5.3.3 环境、设备及工具准备; 在线搜集数据; 在线提取、固定电子数据; 现场制作过程记录材料。 设备及工具 对电子数据进行采集,应使用电子数据采集专业设备及工具。 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应使用电子数据分析专业设备及工具。 方法 5.3.3.1 电子数据采集前应进行网络环境检查,包括网络路由检测、清洁性检查、缓存清除、时间校 对等相关操作。 5.3.3.2 采用屏幕录像软件完整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的过程,并对过程中的关键步骤进行拍照、屏幕截 图。 5.3.3.3 可采用第三方见证的方式,对电子数据采集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存证与鉴定。 5.3.4 记录 5.3.4.1 应对远程采集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内容等电子数据进行完整性校验并制作《电子 数据固定清单》。 5.3.4.2 应现场制作《远程笔录》(参见附录 E),包括时间、地点、采集人员及当事人身份信息、 调查目标、电子数据载体保存情况、搜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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