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1227—2015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ing process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15- 08 - 18 发布 2015- 09 - 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 1227—2015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监测与检测 ........................................................................ 6 6 实施与监督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 .............................................. 9 I DB11/ 1227—2015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 行DB11/ 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霞、聂磊、潘涛、张国宁、李国昊、任培芳、闫磊、高喜超、王迪、袁勋、 王海林、王敏燕、何万清、高美平 II DB11/ 1227—2015 引 言 为控制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生产工艺 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227—2015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 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8264 涂装技术术语 GB/T 15089 机动车类及挂车分类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3985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 23986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4570 汽车用水性涂料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4754-2011和HJ/T 457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1 DB11/ 1227—2015 汽车整车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 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制造,还包括汽车发动机的制造。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3610】 3.2 涂装工序 painting process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 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打磨、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3 喷漆室 spray booth 进行喷漆操作时能防止漆雾飞散或能捕集漆雾的封闭或半封闭装置。 【涂装技术术语,GB/T 8264-2008,4.50】 3.4 烘干室 drying room 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 3.5 水性涂料 waterborne coatings 以水为主要稀释剂或分散介质,且即用状态下不扣水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含)200g/L的涂 料。 3.6 底漆 primers 多层涂装时,直接涂到经过前处理的底材上的涂料。 3.7 中涂漆 intermediate paints 多层涂装时,施涂于底涂层与面层之间的涂料。 3.8 底色漆 base coats 表面需涂装罩光清漆的色漆。 3.9 实色漆 solid base coats 不含金属、珠光等效应颜料的色漆。 2 DB11/ 1227—2015 3.10 本色面漆 solid base coats without clearcoat 表面不需涂装罩光清漆的实色漆。 3.11 罩光清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于面漆之上形成保护装饰涂层的清漆。 3.12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1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 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5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装工艺所有工序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喷涂或其它固定设备)清洗(既 2 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除以底涂总面积,单位为g/m 。 3.16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 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及苯 乙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 3.1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 DB11/ 1227—2015 3.19 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 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0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设施 treatment facility for VOCs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它有效的污染 控制设施。 3.21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2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规定的限值,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规定的限值。 4.1.3 附录 B.1.1 的规定自第Ⅱ时段起执行;其他未划分时段的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排气筒高度要 求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涂料要求 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涂装工序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 性有机物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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