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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CS C 00 DB 3202 无 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2/T 1012—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工作规范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of medical observation gathering place for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2021 - 02 - 10 发布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2 - 20 实施 发 布 DB3202/T 101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恩品、游颖琦、陈晓峰、焦建栋、黄春华、朱丁。 I DB3202/T 1012—202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管理要求、人员配备及职责、场所设 置要求、运行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开展工作,其他传染病流行适用时也可以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WS 696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 WS/T 697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 DB32/T 3758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DB32/T 376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防控人员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型冠状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 20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导致发热、乏力、干咳 甚至肺炎等症状,简称新冠肺炎。 3.2 密切接触者 close contacts 指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出现症状前2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开始,未采取有效 防护与其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3.3 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简称密接的密接) close contact of a close contact 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首次接触(病例发病前2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2天至被 隔离管理前这段时间内,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第一次接触)至该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管理 1 DB3202/T 1012—2021 前,与密切接触者有共同居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和娱乐等近距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 人员。 3.4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medical observation gathering place 独立于医疗机构的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 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场所。 3.5 消毒 disinfection 杀灭或去除媒介物上病原微生物的过程。 3.6 消毒剂 disinfectant 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包括化学制剂和生物制剂。 3.7 预防性消毒 preventive disinfection 在没有明确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 物品进行的消毒。 3.8 终末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离开集中医学场所后进行的彻底的消毒处理。 3.9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 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4 管理要求及人员配备 4.1 管理要求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由所属市、县(市、区)政府和社区负责统一管理,当地公安部门、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疾控机构、社区等共同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具体工作。 4.2 人员配备及职责 医学观察场所24小时运作,人员相对固定,按工作人员配备及职责表(见附录A)配备后经培训合 格再上岗,可根据医学观察对象的数量,相应调整工作人员的数量。 5 场所设置要求 2 DB3202/T 1012—2021 5.1 选址 5.1.1 相对独立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原则上应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 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 医学观察场所。 5.1.2 合法建筑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 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场所,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 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当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 5.2 三区两通道 5.2.1 基本要求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按流程布局,设有“三区”,分别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或称半污染区)及污 染区;设有“两通道”,分别为工作人员通道及医学观察对象通道。各分区应采用物理隔离,并设置明 显标识。 5.2.2 清洁区 根据需要划分功能区,可设工作人员生活区、清洁物资区等。 5.2.3 潜在污染区(或称半污染区) 5.2.3.1 根据需要划分功能区,可设医务室、治疗室等,该区域包括防护用品的穿脱。 5.2.3.2 如条件具备,可分设防护用品穿戴和脱卸的功能区,可采用同一走道的两个相邻房间,靠近 清洁区的一间为穿戴用,接近污染区的则为脱卸用;也可以分设两个走道,将穿戴和脱卸完全分开; 5.2.3.3 如条件不具备,可在同一区域穿脱,穿戴靠近清洁区,脱卸靠近污染区。注意穿脱不同时进 行,穿脱区应设有穿衣镜。 5.2.4 污染区 5.2.4.1 医学观察区中提供通风良好且数量充足的独立观察房间,有基本的生活设施和独立卫生间。 房间内配备肥皂或洗手液、流动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套有医疗废物袋的垃圾桶。 5.2.4.2 医学观察区中应设污物间,暂存医疗废物。如条件具备,污物间可设立对外通道,以减少医 疗废物运输过程对医学观察区环境造成的影响;如条件不具备,则设医疗废物的加盖专桶存放,从医学 观察对象通道运出。 5.2.5 两通道 工作人员通道出入口设在清洁区,医学观察对象通道出入口设在污染区,两通道应完全分开。 6 运行要求 6.1 前期准备 6.1.1 物资储备 3 DB3202/T 1012—2021 应配备常用药品、测温设备、血压计、听诊器等器械,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服、隔离衣、一次性医 用外科口罩、N95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一次性帽子、乳胶手套、胶靴或一次性靴套等)、消毒药 械(含氯消毒片/液、75%乙醇、快速免洗手消、喷雾器和紫外线灯等),并需安排密切接触者转运车和 工作用车等,同时配备相应的生活物资和后勤物资。各项物资要求配备医学观察对象30天满负荷的相应 数量。 6.1.2 工作人员要求 6.1.2.1 人员培训 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确定针对性的培训内容,使工作人员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消毒隔离 和感染防控的相关知识,并熟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工作流程图(见附录B)的相关要求。 6.1.2.2 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应掌握正确的个人防护技能,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要求、防护用品 的穿脱顺序和注意事项以及手卫生等,应符合WS/T 697的要求。在开展医学观察工作期间,工作人员按 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6.1.2.3 岗前要求 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关注其日常工作状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1.2.4 岗中要求 工作人员应做好健康监测,每天2次体温测量,根据要求按时上报日常监测情况,并做好相关台账 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按要求定期检测核酸。 6.1.2.5 岗后要求 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后,应密切关注其健康情况。 6.2 集中医学观察要求 6.2.1 医学观察对象的接收 医学观察对象的具体接收顺序参见附录C,视情况视条件也可准备“防疫礼包”和“人文关怀”等 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医学观察对象物质和心理上的双重个性化需求,展现无锡特色、体现无锡温度。 6.2.2 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要求 6.2.2.1 医学观察对象原则上单人单间居住,14 岁及以下儿童、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半自理及 无自理能力等不适宜单独居住者,由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评估确认后,根据观察点情况安排居住。 6.2.2.2 居住期间,所有观察对象在观察期间不允许与其他观察对象接触。除工作人员外,严格限制 人员进出,所需餐饮和生活必需品由工作人员发放至房间。 6.2.2.3 观察期间不允许外出,如遇特殊情况(急性病发、亲人病重等)必须外出,签订承诺书后经 医学观察场所负责人上报批准后方可,并安排专人专车接送,形成闭环管理。 6.3 医学观察期限 4 DB3202/T 1012—2021 6.3.1 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限为 14 天,从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最后接触日期开始计算。密接的 密接的医学观察期限为期 14 天,从与密接最后接触日期开始计算,但当密接解除医学观察时,密接的 密接也同时解除医学观察。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医学观察期满。 6.3.2 来锡入境人员的医学观察期限为期 14 天,自返锡的那天进入集中医学观察点后开始计算,每过 24 小时算一天。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医学观察期满。 6.4 医学观察要求 6.4.1 健康监测 医护人员要登记所有医学观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特别要了解其是否有基础疾患,医学观察期间的正 常用药。每天早、晚对其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包括测量体温、询问健康状况等,填写《医学观察 对象健康状况随访登记表》(参见附录D)。对有不适症状的医学观察对象随访随诊,给予必要的帮助 和指导。 6.4.2 心理疏导 心理健康疏导人员给有需要的医学观察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6.4.3 信息报送 每日填写《医学观察对象情况日报表》(参见附录E)上报至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4.4 核酸检测 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对医学观察对象进行两次核酸检测,由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 按要求采集鼻咽拭子标本,并尽快送至指定的疾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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