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9 号公布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 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 、 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 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 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 (以下简称地2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 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 )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 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 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 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 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 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 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 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 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 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 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 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3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 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第九条 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 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 (二)海洋地质资料;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 地质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 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汇交。 第十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 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日前 汇交。 (二)除下列情形外,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的90日前汇交: 1.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 180日内汇 交; 2.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 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03-0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03-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03-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03-0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4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