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号公 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年10月 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 , 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 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 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 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 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2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 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 、 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 、 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 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 法。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3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 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 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0-0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0-0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0-0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10-0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4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