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200. 10 X 14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514—2008 菜籽粕 Rapeseed meal 2008-11-04发布 2009-01-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2514—2008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襄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湖北省粮油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要起草人:秦卫国、姚专、干岚、张甲亮、柴顺功、周钧平、周人楷 GB/T22514—2008 菜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菜籽粕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与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 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储存、运输、贸易的商品菜籽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511 谷物和豆类氮含量测定和粗蛋白质含量计算凯氏法 GB/T 5515 粮油检验粮食中粗纤维素含量测定介质过滤法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 GB/T 9824 油料饼粕中总灰分的测定 GB/T 10358 油料饼粕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10360 油料饼扦样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14698 饲料显微镜检查方法 LS/T 3801 粮食包装麻袋 ISO 9167-1 油菜籽硫代葡萄糖武含量的测定第1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菜籽粕 白rapeseed meal 油菜籽经浸出油脂并去除溶剂后得到的物质 3.2 粗蛋白质 crude protein content 菜籽粕中含氮物质的总称。 3.3 粗纤维素 crude fiber content 菜籽粕中不溶于水、乙醚、乙醇、稀酸和稀碱的物质。 3. 4 总灰分 total ashcontent 菜籽粕经高温灼烧后残留的物质。 3.5 硫苷含量 glucosinalate content 硫苷亦称硫代葡萄糖武。硫苷含量以每克菜籽粘(水分含量8.5%)中所含硫苷总量微摩尔数表示。 1 GB/T22514—2008 3.6 低硫苷菜籽粕 lowglucosinalate rapeseed meal 硫苷含量不大于35.0μmol/g的菜籽。 分类 根据硫苷含量将菜籽粕分为普通菜籽粕和低硫苷菜籽粕。 5质量要求与卫生要求 5.1感官要求 菜籽粕感官要求见表1。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形状 松散的片状、粉状 色泽 具有菜籽粕固有的黄色或浅褐色 气味 具有菜籽粕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5.2质量指标 5.2. 1 普通菜籽粮质量指标要求见表2。 表 2 普通菜籽粕质量指标 等级 粗蛋白质(干基)/% 粗纤维素(干基)/% 总灰分(干基)/% 水分/% 1 ≥45.0 2 ≥42.0 ≤16.0 ≤10.0 12.0 3 ≥39.0 等外 <39.0 5.2.2 低硫苷菜籽粘质量指标要求见表3。 低硫苷菜籽质量指标 等级 粗蛋白质(干基)/% 粗纤维素(干基)/% 总灰分(干基)/% 水分/% 硫苷/(μmol/g) 1 ≥45.0 2 ≥42.0 ≤16.0 ≤10.0 ≤12.0 ≤35.0 3 ≥39.0 等外 <39.0 注:硫苷以菜籽含8.5%水分为基础计算 5.3 真实性要求 不得掺人菜籽以外的任何其他物质。 5.4卫生要求 按GB13078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扦样、分样:按GB/T10360执行。 6.2色泽、气味检验:按GB/T5492执行。 6. 3 水分检验:按GB/T10358执行。 2 GB/T 22514—2008 6.4粗蛋白质检验:按GB/T5511执行,蛋白质换算系数为6.25。 6.5粗纤维素检验:按GB/T5515执行。 6.6总灰分检验:按GB/T9824执行。 6.77 硫苷检验:按ISO9167-1执行 6.8真实性检验:按GB/T14698执行。 7检验规则 7.1检验一般规则 按GB/T5490执行。 7.2产品组批 同种产品、每天生产的为一个批次,每批随机抽取500g作为样品 7.3出厂检验 粗蛋白质、水分应随生产按班抽样检验,粗纤维、总灰分、硫苷(对低硫苷菜籽粕或客户要求时)可按 原料批量定期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7.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按第5章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一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式生产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投产后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要进行型式检验 7.5判定规则 7.5.1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5.2当其他项目符合要求,而菜籽粕蛋白含量低于三等时,判定为等外级 8标签和标识 8.1应在包装物上或货位登记卡上、随行文件中标明产品名称、类别、质量等级、原料菜籽收获年度和 生产国名等内容。 8.2采用转基因油菜籽生产加工的菜籽粕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9包装、运输和储存 9.1包装 菜籽粕可以散装、用麻袋或塑料编织袋包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包装用麻袋应符合LS/T3801 的有关规定;包装用编织袋应符合GB/T8946的有关规定。 9.2运输 产品运输中应避免曝晒、雨淋,且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易造成产 品污染的物品混合运输。 9.3储存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防潮、防霉变、防虫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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