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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60.30
CCS J 75
团体标准
T/SGTX 003—2021
代替T/SGTX 003 -2020
工业锅炉 使用管理规范
Management code for use of industrial boilers
(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201205)
2020 - 12 -10发布 2020-12 -20实施
韶关市特种设备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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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使用管理要求 ................................ ................................ ......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锅炉设备级别 ................................ ................... 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人员岗位职责 ................................ ...................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相关记录表格 ................................ ................... 14
参考文献 ................................ ................................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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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 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由韶关市特种设备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韶关市特种设备协会、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韶关检测院、韶钢松山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韶关冶炼厂 、乐昌市东锆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韶明、苗源、李文博、官招松、姚朝辉、李利文、叶海燕。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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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锅炉 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锅炉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锅炉的使用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23971 有机热载体
GB 24747 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6907 锅炉用水和冷却水分析方法 水样的采集方法
GB/T 14416 锅炉蒸汽的采样方法
GB/T 16811 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DB44/26 -2001 广东省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 /765-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生产及生活中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对外通过
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一般指不用于发电的锅炉。
3.2锅炉使用单位 boiler user
具有锅炉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3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 Industrial boiler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防止或减缓工业锅 炉及水汽系统腐蚀和结垢,防止水汽共腾,调节水质、检测水质的设备和装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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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有机热载体 heat transfer fluids
作为传热介质使用的有机物质的统称。
4. 使用管理要求
4.1 使用登记
4.1.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及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 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
用年限的锅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锅炉。
4.1.2 A级、B级和C级锅炉(注 1)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证书应置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
注1:锅炉设备级别见附录 A。
4.1.3 锅炉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使用单
位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4.1.4 锅炉因故停用的 ,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
应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锅炉,应当办理启用
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还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1.5 锅炉存在严 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的,锅炉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锅炉使用功能,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并交回使用登记证。
4.2机构及人员
4.2.1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 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内设安全管理机构, 可以
将锅炉节能和环保管理职责交由锅炉安全管理机构承担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兼任锅炉节能和环
保管理人员。
4.2.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考 核
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锅炉安全管理或锅炉作业工作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
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4.2.3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的型号、数量、生产排班等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A)、工业锅炉司炉( G1)和锅炉水处理( G3)人员,具体要求依照表 1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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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配置
锅炉参数〔 t/h(MW)〕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A) 工业锅炉司炉
(G1) 锅炉水处理
(G3)
额定蒸发量(热功 率) (每单位人数) (每班人数) (每班人数)
D<1 (Q<0.7) — 1 —
1≤D≤4 (0.7≤Q≤2.8) 1 1 1
4<D≤10(2.8<Q≤7) 1 2 1
10<D≤35(7<Q≤24.5) 1 2 1
D>35(Q>24.5) 1 3 1
注1: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MPa的锅炉必须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注2: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注3:当有2台及以上锅炉在一个锅炉房内同时运行时,作业人员按相 应锅炉参数对应人数要求
的70%计算配备。
4.3检查及检验
4.3.1 锅炉使用单位应承担锅炉使用安全、节能及环保主体责任,每月自行对本单位锅炉至少进行
一次月度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连锁保
护装置是否完好;燃烧器运行是否正常;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作业人员证
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水(介)质
未达到标准时是否及时处理,水封管是否堵塞,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4.3.2 锅炉使用单位 应当每年自行对燃烧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燃烧器管路是否密封、安
全与控制装置是否齐全和完整、安全与控制功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燃烧器运行是否正常。
4.3.3 锅炉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 施工前,使用单位应向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
验,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不得交付使用。
4.3.4 锅炉使用单位应 当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一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 申请,定
期检验项目及周期按照表2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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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表2工业锅炉定期检验项目及周期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备注
外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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