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CCS A 11
团 体 标 准
T/NIFA 10-2021
供应链金融 监管仓业务规范
Supply chain finance — Business spec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warehouse
2021 -7-13发布 2021 -7-13实施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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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IFA 10—2021
I 目 次
前言 ................................ ................................ .................. II
引言 ................................ ................................ ................. I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与定义 ................................ ................................ ........... 1
4 库存融资中监管仓业务规范 ................................ ............................. 2
5 库存融资的系统框架 ................................ ................................ ...4
6 业务准入基本要求 ................................ ................................ .....6
参考文献 ................................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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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 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 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普洛斯金融控股(重庆)有限公司、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冷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东源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陆书春、杨农、杨彬、 辛路、王新华、刘绪光、 苏莉、付大源、 刘燕青、 叶俊
显、陈树鸿、张洪涛、项莹、 窦彦红、吴艳艳、周耘涛、付佳宝、马坤、倪树奎、顾晓明、黄喜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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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引 言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行业的监管仓储业仍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整个行业没有相对应的指导规范
和业务细则,行业各个参与方都有各自的业务操作手册,不统一,不规范,不明确,由此导致假仓单、
仓单重复质押等多种问题存在,致使供应链金融相关的监管仓业务难以开展。为了规范供应链金融中监
管仓的业务活动,明确供应链金融业务主体参与监管仓业务活动的细节,通过编制《供应链金融 监管
仓业务规范》 ,形成相关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的指导性文件。
《供应链金融 监管仓业务规范》规范了供应链融资类的金融监管仓业务活动,明确了参与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建立了规范的运行规则,有利于促进供应链融资类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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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链金融 监管仓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供应链金融的监管仓业务场景、业务规范、系统对接要素和业务准入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供应链金融的监管仓业务 各参与主体 ,具体包括金融机构、 货主、 金融科技服务机构、
物流服务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354 -2006 物流术语
SB/T 10977 -2013 仓储作业规范
SB/T 10978 -2013 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
JR/T 0170.1 -2018 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 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融资人 borrower
为监管仓业务中以自身的信用提供保证,或以财产(自有或第三方所有)作为担保,从质权人(资
金方)获得融资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融资人和出质人(货主)可为不同主体。本 文件中融资人和出质人(货主)视为同一主体 。
3.2
质物 pledge
为担保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物。
[来源:SB/T 10978 -2013,3.2]
3.3
仓单 warehouse receipt
仓库运营方在与出质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品进行验收之后出
具的物权凭证 。
3.4
质押监管 pledge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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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物品向质权人出质,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一定
期限内代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占有、管理的行为。当事人约定委托保管的,依据合同法签订合同。
[来源:SB/T 10978 -2013,3.7]
3.5
固定质押 fixed pledge
在质押期限内, 质物不发生变动的业务形态, 不发生变动 是指货物 的数量不发生 变动。
3.6
浮动质押 floating pledge
在质押期间内,质物在质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新增、更换、解押的业务形态,允许在限额以上的质 物
出库。
3.7
监管仓 supervised warehouse
监管人受质权人委托,对质物实施占有和 管理的仓库(包含场地)。
[来源:SB/T 10978 -2013,3.17]
3.8
仓库产权人 warehouse owner
独占性地支配其仓储用地的权利的仓库所有人。
3.9
质权人(资金方) pledgee
占有质物的债权人。
[来源:SB/T 10978 -2013,3.3]
3.10
出质人(货主) pledgor
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用以保证债务履行的融资人 。
[来源:SB/T 10978 -2013,3.4]
3.11
运营方 warehouse manager
为质权人拥有货权或质权的货物提供仓储服务,对库内实施运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3.12
监管方 superintendent
受质权人委托,负责监督、管理质押物状况的企业法人 。
[来源:SB/T 10978 -2013,3.5]
4 库存融资中监管仓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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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1 融资额度申请
4.1.1 出质人(货主)申请融资额度,按照质权人(资金方)的要求向质权人提交材料。
4.1.2 质权人(资金方)审核出质人(货主)提交的材料,完成企业资质的审查,同时准入存放质
物的监管仓、监管仓的运营方以及监管方,准入质物的品牌以及品类,确定意向资产处置方(如有),
完成对于出质人(货主)融资额度申请的审批,批复的内容包括:授信给出质人(货主)的金额、授信
期限、还款方式、适用产品、用信方式等基本要素,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出质人(货主) 。
4.2 融资额度使用
融资额度申请审批通过后,出质人(货主)可以申请融资额度使用。
4.2.1 出质人(货主)根据质权人(资金方)要求准备材料,提交质权人审核。
4.2.2 出质人(货主)按照质权人(资金方)要求把将质物存放于监管仓库内,并由运营方及监管
方共同确认。质物准入要求与质物价值认定标准,需质权人(资金方)及处置方(如有)共同确认。
4.2.3 出质人(货主)提交的融资额度使用材料审核通过后,质权人通知运营方、监管方以及出质
人(货主),签署借款协议、监管协议、质押协议等相关协议,放款前提全部满足后放款 。
4.3 质物监控
4.3.1 质权人(资金方)在融资期间委托监管方按照质权人(资金方)的要求监管质物。
4.3.2 质权人(资金方)定期对出质人(货主)经营情况,监管仓内质物以及还款情况等影响出质
人(货主)还款的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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